(一)加强市政公用设施管理。加大城市老旧破损道路改造力度、打通断头路,建设完善无障碍设施、隔离桩、路名牌、路灯等道路附属设施、标识标志。加大供热、供排水、供气、供电、通讯、网络、消防等重要管线的管理维护力度,确保安全稳定运行。因地制宜建设地下综合管廊,推进管线入廊和运营维护管理。建立市政公用设施基础信息档案。
(二)有序推进“厕所革命”。本着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的原则,实事求是推进城市公共厕所建设改造升级,提升管理服务效能,基本解决城市公共厕所在数量、分布、标识、设施及环境卫生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健全公共厕所运营管理长效机制。
(三)推进园林绿化管理。实行城市园林绿地分级管理,优化城市绿地布局,建设城市绿道,细化绿地养护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地或移植、砍伐树木;提升园林绿地服务居民日常活动功能,确保园林整洁美观和设施运行安全。
(四)推进垃圾综合治理。推进生活、建筑、医疗等各类垃圾的综合治理,强化对各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的全过程监管,促进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加强垃圾收运、处理设施建设,促进垃圾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
(五)加强水环境治理。加强水源地、河道和公共水域水环境整治,推进供排水系统优化,实现城市建成区污水全收集、全处理和中水全部回用。推进污染源截污纳管,提高城市污水厂污水、污泥及臭气处理能力。加强污水处理监管,实现监管全覆盖。
(六)加强城市公共空间管理。加强城市内公共空间规划,严格监管责任。加强建筑物外立面监管,强化户外广告、公交车广告、门店牌匾设置和城市亮化灯光管理,规范报刊亭、公交候车厅等“城市家具”设置。加强城市内各类架空管线、废弃线杆整治,依法拆除各类违法建设,创建舒适、美观的公共空间。
(七)推进市容环境秩序综合整治。组织开展市容专项整治行动,重点对乱设摊、乱占道、乱设广告、乱张贴、乱抛物、乱扔垃圾等行为进行专项治理,将集中整治与常态管理相结合,健全完善长效监管机制。提高环卫机械效能,严格执行道路清扫保洁、垃圾处理等作业标准,定期开展卫生死角集中清理行动,全面改善城市环境卫生状况。
(八)加强城乡结合部环境综合整治。强化区域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完善城乡结合部生活污水管网和垃圾处理设施,改善城乡结合部水环境、空气和土壤污染状况。
(九)推进交通综合整治。加快停车场建设,科学施划停车泊位,规范车辆停放秩序,依法查处违法停车行为。优化交通网络,科学设置交通信号、标识标线、隔离设施。加强公交专用车道建设改造,提高公共交通保障能力。推进智慧交通、逐步实施城市主城区拥堵路段调峰监管,避免车辆拥堵,推进城市交通系统优化。
(十)推进住宅小区综合治理。加大住宅小区相关设施改造修缮力度,着力解决影响供电、供热、供排水、供气、通讯、网络、消防等公用设施运行安全问题。加强物业服务行业监管,规范物业服务行为,依法整治乱堆放、乱搭建、侵占公共绿地等违法行为,打造舒适、安全的小区环境。
(十一)加强违法建设专项整治。坚决遏制新增违法建设,实行违法建设“零容忍”。加大对违法建设的发现和查处力度,实行网格化巡查,增加日常巡查频次,对发现新增违法建设要立即查处。建立完善联合惩戒和约束机制,逐步清除违法建设。
七、守住安全底线,保障城市运行安全
(一)加强风险排查整治。完善风险隐患评估、排查、举报、应急准备和治理机制。加大安全隐患排查力度,重点做好公共交通、道路桥梁、建筑施工、地下空间、地下管网、老旧房屋、电梯、排水防涝、燃气热力设施等区域以及人员密集场所的监管和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二)加强城市应急管理。落实应急管理责任制,制定各行业应急管理预案,定期开展综合演练和组织安全隐患排查,确保水、电、气、热、交通、通信、网络等系统畅通,强化应急设施设备和各类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完善城市管理应急响应机制,提高突发事件处置能力。
(三)加强交通安全管理。细化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清单制和整改责任制,加大交通隐患排查整改力度,强化政府及行业监管,健全交通安全管理预防机制,攻坚整治突出交通违法行为,倡导文明交通出行。
八、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城市管理保障支撑体系
(一)明确工作责任。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县级市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城市管理精细化工作的统一领导,把此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推进工作落实。各级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业务指导,按照分工制定配套措施;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负总责,制定推进方案,细化责任清单,健全责任体系;县级市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制定并落实本地区实施方案,细化目标任务,稳步实施。建立健全“网格长”制,压实各方责任,层层抓落实;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要加强统筹协调,定期调度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汇报。
(二)保障经费投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县级市人民政府要建立城市精细化管理经费保障机制,将城市管理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推进市政基础设施、市政公用事业、公共交通、便民服务设施等的市场化运营,加大环卫保洁、园林绿化管养等领域的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市场机制在城市管理中的作用。
(三)健全考评机制。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县级市人民政府要制定城市管理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和考核办法,定期进行考核,对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对敷衍应付、执行不力的,依法依规严肃问责。
(四)营造舆论环境。加大宣传力度,广泛开展城市文明教育,大力弘扬社会道德规范,加强社会诚信建设,让城市精细化管理深入人心。
2018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