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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主办行制度

  • 2016-01-05 来源:锡林郭勒日报浏览: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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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主办行制度,是对经政府主管部门确认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和专业大户四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由农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农业发展银行、村镇银行五类涉农金融机构为主办行,根据自身业务特点,在其各机构所在旗县选择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与其主动对接,建立稳定的主办行关系,对口开展金融服务。

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主办行制度,也是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为贯彻执行党的十八大提出的“加快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的要求,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做好家庭农场等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和《内蒙古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加大改革创新力度加快农牧业现代化建设的实施意见》和自治区农牧业厅联合制定、实施的制度。

当前我盟农牧业正在步入新的发展阶段,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牧民合作社、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经营和发展模式已成为实现农村农户经营制度基本稳定和农牧业适度规模经营有效结合的重要载体,对实现农牧业集约化经营、增加农产品有效供给、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促进农牧业增效和农牧民增收等具有重要意义。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主办行制度,既有利于加大对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的金融扶持力度,构建新型农牧业经营体系,健全城乡发展一体化体制机制,也有利于涉农金融机构不断培育发展新的客户群和利润增长点,实现良好的社会效益与经营效益。

根据上级行(局)的要求,结合全盟的实际情况,人民银行锡盟中心支行与盟农牧业局联合行文,制定下发了贯彻落实细则,要求各旗县市区农牧业局负责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分类名录进行定期更新、完善,在报送上级主管部门的同时报同级人民银行,2015年9月底前,五类涉农金融机构各旗县分支机构要与各自选择支持的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进行对接,全面了解其基本情况、经营状况、资金需求、资信状况、经济效益等,提出信贷支持和服务方案。鼓励各涉农金融机构创新金融支持模式,按照“宜场则场、宜户则户、宜企则企、宜社则社”原则,灵活确定承贷主体和授信方式。根据农业生产周期实际需求,适当延长贷款的本息偿付周期,依据借款人生产经营状况、偿付能力、还款来源、信用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贷款的最高限额。建立绿色通道,优化审贷流程,确保“操作快捷、简单易行、时效性强”。推广运用“企业+农民合作社+农户”、“企业+专业大户”、“企业+家庭农场”等农业产业链、商圈融资服务模式,积极开展联保、联贷、信用贷款、农银互动、农保互动等业务。各主办行要充分认识到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发展的阶段性需求特征,突出支持重点领域和环节,重点支持土地流转、农田水利建设、农机具购置等基础性投入,加大对特色种养殖、循环经济等信贷支持,对实力强、信誉好的示范户,要优先支持。

人民银行及主办行要积极推动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切实加大对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的政策支持力度,积极改善县域金融生态,加强农村信用创建,加快推进对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的确认和注册登记;有效发挥财政资金在信用增进、风险分散、降低成本等方面的作用,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的信贷支持;综合运用奖励、贷款贴息、补助等多种方式支持涉农金融机构服务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落实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农户贷款税收优惠等项政策,促进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主办行制度在我盟的有效落实并取得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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