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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玉米深加工企业补贴标准正式出台

  • 2016-11-29 来源:黑龙江粮食局浏览: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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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龙江省粮食局、黑龙江省财政厅联合下发《关于做好黑龙江省玉米深加工企业收购加工2016年新产玉米补贴工作的通知》。

  通知表示,为推进玉米收储制度改革,解决农民“卖粮难”,促进黑龙江省玉米深加工产业健康发展,依据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国家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实施东北玉米深加工企业收购加工新产玉米奖补政策的通知》(财建〔2016〕727号)有关规定,黑龙江省政府决定对省内规模以上玉米深加工企业在规定期限内收购加工省内2016年新产玉米给予补贴。

  补贴对象:在黑龙江全省2015年产品销售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或具备年加工能力10万吨及以上,生产淀粉类或酒精类玉米深加工企业范围内确定。纳入补贴范围的企业名单逐级审核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补贴标准:纳入补贴范围的企业在2016年11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期间收购入库,并于6月30日前加工消耗的省内2016年新产玉米,每吨给予300元补贴(标准水分)。

  注意!补贴过程主要通过企业申请、当地政府核查、公示及上报和省粮食局、省财政厅共同复核汇总向社会公示等四步骤完成。企业本着“企业自愿、自主申报、诚实守信、自担风险”原则,2016年11月20日前向所在地粮食和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纳入补贴范围的企业应在2017年2月10日前、7月6日前分两批向所在粮食部门就2016年11月1日至2017年1月31日收购加工消耗玉米补贴资金预拨和2016年11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收购加工消耗玉米补贴资金清算分别提出申请,并报送相关材料。

  对于“骗补”行为,本次也加大了违规惩戒力度。通知强调:纳入补贴范围的企业,严禁以弄虚作假、虚报冒领、以陈顶新、转手倒卖等行为骗取补贴资金。企业和企业法人代表须在指定的社会征信机构建立信用记录。一经发现有“虚报产品销售收入、年加工能力或产品类别纳入补贴范围领取补贴”、“将购买后尚未自用加工的玉米领取补贴”、“将购买的玉米倒卖并领取补贴”、“将购买加工的非新产玉米领取补贴”、“购买省外玉米用于加工领取补贴”以及其他弄虚作假套取补贴的行为,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对企业及相关责任人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同时,取消该企业补贴资格,追回已拨付的补贴资金,并对骗补企业建立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施联合惩戒,列入黑名单,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开通报,五年内不再享受有关财政补贴政策。

  至此,东三省一区的玉米深加工补贴尘埃落定。

  内蒙古自治区200元/吨

  内蒙古粮食局发布的公告显示,内蒙古将对销售收入在2000万元以上的玉米深加工企业收购加工新产玉米给予200元/吨的补助。中央、自治区、盟市及旗县财政按4:3:3的比例出资。

  吉林省200元/吨

  据悉,吉林省将对省内具备10万吨以上玉米年加工能力、就地采购加工且有自建仓储设施,玉米深加工企业收购入库且6月底前实际加工消耗的2016年省内新产玉米,每吨给予200元补贴。时间段为2016年11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

  辽宁省100元/吨

  从辽宁省粮食局官方网站获悉,按照国家有关文件的要求,辽宁省有关部门研究制定了《辽宁省2016年新产玉米收购加工补贴政策实施方案》,明确产品为淀粉、淀粉糖、氨基酸、化工醇、酒精等,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玉米深加工企业,并符合就地采购、自建仓储设施等,可享受补贴政策,补贴标准为100元/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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