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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天河查获至今数额最大的私宰非法经营案

  • 2016-12-28 浏览: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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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人领刑主犯判7年罚金10万元
  一团伙在广州市天河区一偏僻处私设屠宰点, 在短短半年的时间里,私宰生猪高达1.3万多头,涉案金额超过3000万元。记者今日获悉,涉案8名被告人因犯非法经营罪分别被广州市天河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年至1年5个月不等,并被罚金10万至1万元不等。宣判后,8名被告人全都服从判决表示不上诉。据悉,该案系天河区迄今为止查获数额最大的私宰非法经营案。

  值得注意的是,为让“私宰肉”顺利进入市场,被告人每次会提前准备好一头有合法屠宰证明的生猪,然后将私宰的生猪进行“搭单”。
  租用偏僻窝点作业 分工合作宰销“一条龙”
  据法院查明,2014年11月起,贺某以人民币4000元租用广州市天河区渔沙坦割草窝西南一偏僻处为生猪屠宰窝点,并纠合翁某等7人,在没有取得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及生猪定点屠宰证书的情况下非法屠宰生猪,再卖出牟利。
  为更好进行生猪屠宰,贺某等在窝点架设了临时锅炉等工具作为生猪屠宰设施,并采用人工屠宰、刮毛、开边等方式直接在地面进行屠宰,现场污水横流,严重不符合国家要求屠宰的卫生标准。为提高屠宰效率,贺某等人还进行了内部分工,8人分别负责屠宰生猪、烫猪刮毛、开边、清洗猪杂、运输生猪和猪边等。
  为洗白“私宰肉” 每次用头合法屠宰的生猪当掩护
  2015年6月17日凌晨,广州市畜禽屠宰管理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上述地址进行检查时,发现了贺某等屠宰生猪的窝点,当场查扣生猪17头,已宰猪边14头,但涉案人员逃去无踪。同年7月24日,执法支队联合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突击行动对窝点进行查处,现场缴获生猪14头和猪边16头,并当场抓获翁某。不久后,贺某等7人相继被抓获归案。
  经查,贺某等私宰生猪的数量巨大,仅2015年1月至7月半年内,贺某的记账本上记录屠宰生猪的头数就达到13819头。经价格机构认定,屠宰的猪肉和猪边总价值为人民币30401800元。
  据贺某供述,为掩盖私宰生猪的不法行为,顺利让“私宰肉”进入市场,贺某每次会提前准备好一头有合法屠宰证明的生猪,然后将私宰的生猪进行“搭单”,达到“私宰肉”洗白的效果。因此,在长达半年的时间里,尽管贺某等私宰生猪数量巨大,但一直难以被发现。
  法院:8人均构成非法经营罪
  本案审理过程中,8名被告人都表示认罪。天河法院审理后认为,贺某等8人违反国家规定,私设生猪屠宰场,结伙从事生猪屠宰经营活动,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依法应予惩处。除贺某外的7名被告人或协助,或受雇佣参与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均是从犯,应当减轻处罚。
  为此,法院对主犯贺某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对其他7名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至1年5个月、罚金3万至1万元不等。宣判后,各被告人均表示服罪,未有上诉。
  法官说法:发现“私宰肉”应及时举报
  经办法官李晓君表示,根据当前《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规定,向市场供应的生猪必须在政府确定的定点屠宰厂进行屠宰,需颁发有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
  本案中,被告人在未取得上述行政许可的情况下私自屠宰生猪,涉案金额超过3000万元,构成非法经营罪,且情节特别严重,因此主犯贺某起刑点在5年以上,最终被判处7年有期徒刑,罚金10万元。
  未经正规合法渠道的生猪屠宰,即俗称的“私宰肉”,与正规屠宰场的猪肉相比,其在检验检疫、屠宰设备、场所卫生等方面都缺乏行政部门监管,存在较大的食品安全隐患,因此国家严禁生猪私宰的行为,并严厉进行打击。但是仍有部分人员为了牟取非法利益,私设屠宰点,以低于市场的价格将“私宰肉”流向市场,严重威胁居民的日常生活。
  法官提醒,市民不可因贪小便宜对“私宰肉”心存侥幸,如果明知猪肉来源不明,或发现生猪私宰场所,应向相关部门进行举报,及时制止“私宰肉”的扩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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