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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农村牧区工作领导小组 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加强和改进乡村治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 2020-01-02 浏览: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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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盟市党委、自治区有关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加强和改进乡村治理的实施意见》已经自治区党委农村牧区工作领导小组第2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自治区党委农村牧区工作领导小组

                                                                          20191017

 

 

 

 

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加强和改进乡村治理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乡村治理的指导意见》,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区乡村治理,推进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夯实乡村振兴基层基础,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内蒙古工作的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按照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总体要求,坚持和加强党对乡村治理的集中统一领导,坚持把夯实基层基础作为固本之策,坚持把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作为主攻方向,坚持把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农村牧区和谐稳定作为根本目的,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现代乡村社会治理体制,健全完善党组织领导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乡村善治格局,促进民族团结融合,筑牢祖国北疆安全稳定屏障。

二、总体目标

2020年,现代乡村治理的制度框架和政策体系基本形成,农村牧区基层党组织更加坚强有力,农牧民自治实践更加深化,嘎查村协商议事机制更加健全,乡村治理体系更加完善,治理能力显著提升。到2035年,乡村公共服务、公共管理、公共安全保障水平显著提高,党组织领导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更加健全完善,乡村社会形成治理有效、充满活力、和谐有序的良好格局,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基本实现现代化。

三、重点工作

(一)完善嘎查村治理体制机制。健全完善以嘎查村党组织为领导、村民自治组织和村务监督组织为基础、集体经济组织和农牧民合作组织为纽带、其他经济社会组织为补充的嘎查村组织体系。嘎查村党组织书记应当通过法定程序担任嘎查村民委员会主任和嘎查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合作经济组织负责人,全面推行嘎查村“两委”正职“一肩挑”和成员交叉任职,强化党组织在乡村治理中的领导核心作用。积极推进非嘎查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嘎查村党组织班子成员或党员兼任嘎查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提高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代表中的党员比例。(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农牧办牵头,公安厅、财政厅、民政厅、农牧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强嘎查村党组织建设。深入实施“北疆先锋”工程,扎实推进抓党建促乡村振兴,突出政治功能,提升组织力,创新组织设置和活动方式,持续整顿软弱涣散嘎查村党组织,建立选派第一书记工作长效机制,全面向软弱涣散嘎查村和集体经济薄弱嘎查村派出第一书记。实施嘎查村党组织带头人整体优化提升行动,注重吸引高校毕业生、农牧民工、机关企事业单位优秀党员干部到嘎查村任职,选优配强嘎查村党组织书记,全面实行县级党委备案管理。利用3年时间,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分别选树50010002000个过硬嘎查村党组织典型。在以行政村为基本单元设置党组织的前提下,探索联村共建、村企共建、移民搬迁党组织等多种形式的组织建设方式,改进农村牧区党组织设置方式。城中村、城乡结合部、外来流动人口聚集地等区域,要创新完善党员属地化管理的有效途径,把非本地户籍的党员凝聚到基层党组织周围。(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农牧办牵头,政法委、公安厅、财政厅、民政厅、农牧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强农村牧区党员队伍建设。实施农牧民党员“星级管理”,按照“五个带头”优秀共产党员标准,把设岗定责、承诺践诺、党员户挂牌、党员联系农牧户、志愿服务等活动融入到星级评定,引导农牧民党员在乡村治理中宣传党的主张、执行党的决定,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根据在职党员敬业争优、无职党员设岗定责、代表党员履职建言、流动党员科学管理、弱困党员扶志帮贫等要求,密切党员与群众的联系。(自治区党委组织部牵头,宣传部、统战部、政法委、文明办、公安厅、民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发展壮大嘎查村集体经济。深入推进农村牧区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加快推进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和成员身份确认工作,建设农村牧区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平台,积极推进农村牧区集体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发挥嘎查村党组织对集体经济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防止内部少数人控制和外部资本侵占集体资产。探索集体资产股权质押贷款办法,健全完善农村牧区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推动农村牧区各类产权流转交易公开规范运行,建立健全符合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运行机制,确保集体资产保值增值,确保农牧民受益。2019年底,全区年经营性收入5万元以上嘎查村达到60%2022年,年经营性收入5万元以上嘎查村力争达到100%;年经营性收入10万元以上嘎查村力争达到50%;年经营性收入超过50万元和超过100万元的嘎查村均在2019年底基础上实现翻番。(自治区党委农牧办、农牧厅、组织部牵头,财政厅、民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深化农牧民自治实践。健全党组织领导的嘎查村民自治机制,积极推广“四议两公开”“契约化管理”等措施,完善嘎查村重大问题民主决策、民主监督制度。以旗县(市、区)为单位,依据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新时代新风尚要求,修订完善嘎查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针对天价彩礼、薄养厚葬、攀比炫富、铺张浪费,“等靠要”、家庭暴力、拒绝赡养老人、侵犯妇女合法权益,涉黑涉恶、黄赌毒等突出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抵制和约束内容,到2020年所有嘎查村完成制定修订工作。嘎查村党组织全程主持制定或修订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苏木乡镇、嘎查村党组织要加强把关,确保方向正确、合法合规,体现大多数嘎查村民意愿。发展壮大治保会等群防群治力量,充分发挥维护群众合法权益、预防化解矛盾纠纷等作用。(自治区民政厅、组织部、宣传部牵头,公安厅、司法厅、财政厅、农牧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规范村级组织工作事务。严格管理村级组织承担的工作任务,实行总量控制、目录清单、审核备案管理。清理整治涉嘎查村会议文件、机构牌子、考核检查、创建达标、APP过多过滥等突出问题,切实减轻嘎查村级组织负担。理顺县乡政府与嘎查村民委员会、集体经济组织的权责边界。属于县乡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派出机构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不得移交给村级组织承担;依法交由村级组织承接或协助政府完成的工作事项,要充分考虑村级组织承接能力,并保障必要的工作条件;委托给村级组织办理的工作事项,应通过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管理的方式,实行“权随责走、费随事转”。(自治区党委农牧办牵头,组织部、民政厅、财政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丰富农牧民议事协商形式。健全嘎查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的民主议事协商制度,以“说、议、办、评”为核心内容,鼓励农村牧区开展村民说事、民情恳谈、协商对话、妇女议事等各类协商活动,及时反映和处置群众诉求、维护群众合法权益。采取会议表决、代表议事、远程咨询等决策方式,健全外出务工人员等利益相关方参与决策机制。注意培育民间协商组织者和带头人,探索搭建乡贤参事会、百姓议事会、红白理事会和法律顾问团、道德评判团、百事服务团等议事平台。每年宣传推介一批嘎查村民议事协商成果,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改革创新经验。(自治区民政厅、农牧办、农牧厅牵头)

(八)实施嘎查村事务阳光工程。完善党务、村务、财务“三公开”制度,推广“阳光公开”监管平台,支持建立“村民微信群”“乡村公众号”等,及时公开组织建设、公共服务、财务管理、脱贫攻坚、工程项目等重大事项,接受群众监督。认真贯彻落实《村级档案管理办法》,规范管理村务公开档案。规范嘎查村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加强集体经济组织审计监督,开展嘎查村干部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自治区党委组织部、民政厅、农牧厅牵头,纪委监委机关、财政厅、审计厅、扶贫办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深入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实施新时代农牧民素质提升千村示范、万村行动工程,用3年时间建成1000个以上示范嘎查村。通过学习讲堂、新时代讲习团、草原学习轻骑兵、青年讲师团等方式,加强民族团结进步教育,深入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教育和中国梦宣传教育。广泛开展核心价值观一进村、四入户、一争创活动,选树推广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先进典型。深化农村牧区信用体系建设,加快推进农牧户和小微企业等征信数据库建设,积极开展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镇)创建活动。(自治区党委宣传部牵头,文明办、发展改革委、教育厅、民族事务委员会、民政厅、财政厅、农牧厅、文化和旅游厅、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团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大力培育文明乡风。开展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建设试点,加大农村牧区精神文明建设示范旗县(市、区)和文明村镇创建力度,2022年自治区级以上示范旗县(市、区)数量达到12个以上,旗县级以上文明苏木乡镇和嘎查村达到50%以上。组织开展十星家庭、文明家庭、最美家庭、文明农牧民等创建和传承“好家风好家训”活动,提高农村牧区社会文明程度。扎实开展移风易俗行动,对陈规陋习开展乡风评议,对违背村规民约的村民进行规劝、约束。对农村牧区党员干部等行使公权力的人员,实行婚丧事宜报备制度,加强纪律约束。(自治区党委宣传部、文明办、农牧办、民政厅牵头,纪委监委机关、文化和旅游厅、团委、妇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发挥道德模范示范作用。大力选树最美乡村教师、最美乡村医生、最美村官、新时代好少年、身边好人等先进人物,广泛选树“四个100”“学雷锋标兵”“学雷锋示范点”等先进典型,深入宣传道德模范、时代楷模先进事迹,发挥示范引领作用。设立善行义举四德榜,表彰农村牧区的凡人善举、“草根英雄”,用群众身边的榜样教育群众。健全完善道德模范、身边好人的嘉许礼遇和帮扶政策,树立德者有得的价值导向。(自治区党委宣传部、文明办牵头,民政厅、农牧厅、团委、妇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加强农村牧区文化引领。加大送文化进乡村力度,深入开展“百团千场下基层”活动和“草原文艺天天演”惠民演出工程,继续实施“数字文化走进蒙古包”等重点数字文化工程。充分发挥乌兰牧骑“红色文艺轻骑兵”作用,每支乌兰牧骑每年至少为基层群众演出百场以上。支持民间文艺队、文化大院、文化户、农牧民书社等文化组织建设,结合传统节日、民间特色节庆、农牧民丰收节等,办好“守望相助好家园——全区农牧民文艺节目展演”等活动。积极实施“鸿雁图书悦读”计划、“智慧广电固边工程”及草原(农家)书屋建设行动,完善乡村数字图书馆、乡村远程教育中心、乡村网络服务中心等基层公共文化网络基础设施。(自治区党委宣传部、文化和旅游厅牵头,网信办、财政厅、民族事务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农牧厅、广电局、体育局、文物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推进法治乡村建设。深化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创建活动,到2020年,70%的旗县(市、区)、60%的苏木乡镇(街道)和50%的嘎查村(社区)达到自治区创建标准。推进农村牧区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推动执法队伍整合、执法力量下沉。充分发挥“法治乌兰牧骑”普法宣传作用,采取“说法班会”“老年普法合唱团”“普法大篷车”、草原流动普法“都贵楞”(小组)、马背“法务室”等文艺形式,开展安全生产、医疗卫生、社会救助、民族宗教、妇女儿童权益保护等与农牧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推进法治公园、广场、长廊、街区等农村牧区法治宣传阵地建设,实现普法学法大讲堂、法律图书角在苏木乡镇全覆盖,普法宣传栏在嘎查村全覆盖,为农牧民搭建广泛的学法平台。加强对嘎查村“两委”干部法治教育,将乡村法治建设纳入乡村干部培训计划。开展农村牧区“法律明白人”培养工程,培养一批以嘎查村干部、人民调解员为重点的“法治带头人”。(自治区司法厅牵头,政法委、高级法院、检察院、民政厅、生态环境厅、农牧厅、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加强平安乡村建设。抓好嘎查村警务室、草原“110”群防群治工作,推动建立“一村一警(含辅警)”机制,夯实以基层综合服务管理平台为依托的综治工作阵地。创新牧区社会治理模式,在“党员中心户”和苏木镇综治中心建设基础上,探索建立基层综治工作机制,强化网格化管理,让牧民“小事不出嘎查、大事不出苏木镇”。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健全防范打击利用家族、宗族势力横行乡里、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百姓的“村霸”等黑恶势力的长效机制,开展打击黄赌毒盗拐骗等专项行动。依法打击农村牧区非法宗教活动、邪教活动,治理私设宗教活动点、乱建宗教活动场所、滥塑宗教造像等行为,依法防范制止利用宗教、邪教干涉农村牧区公共事务,建立健全农村牧区防范化解宗教领域重大风险工作机制。健全农村牧区公共安全体系,强化农村牧区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食品、药品、交通、消防等安全管理责任。加强对重点人员、易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等特殊人群管理。(自治区党委政法委牵头,纪委监委机关、统战部、网信办、高级法院、检察院、教育厅、工业和信息化厅、民族事务委员会、 公安厅、民政厅、司法厅、交通运输厅、农牧厅、应急管理厅、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市场监管局、药监局、团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健全乡村矛盾纠纷化解机制。践行党的群众路线,坚持和发展好“枫桥经验”,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的纠纷解决机制,及时协调解决群众利益诉求,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和萌芽状态。探索建立“互联网+网格管理”服务模式,及时协调解决农牧民利益诉求。(自治区党委政法委牵头,网信办、高级法院、检察院、公安厅、司法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严厉惩治小微权力腐败。编制嘎查村小微权力清单,聚焦嘎查村级重大决策、招投标管理、“三资”管理、扶贫救灾等容易发生违纪违规问题的权力事项,明确并公开权力清单内容、法律依据、运行范围、执行主体、程序步骤。建立健全嘎查村小微权力监督制度,形成群众监督、村务监督委员会监督、上级部门监督和会计核算监督、审计监督、纪检监察监督等全程实时、多方联网的监督体系。大力开展嘎查村微腐败整治,将嘎查村纳入巡查范围,严肃查处侵害农牧民利益的腐败行为,织密嘎查村权力运行“廉政防护网”。(自治区纪委监委机关、组织部、民政厅牵头,财政厅、自然资源厅、农牧厅、审计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提升农村牧区法律服务水平。健全乡村基本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实现一村一法律顾问,法律顾问每年提供法律服务不少于50小时。推进公共法律服务实体、热线、网络平台建设,建成覆盖全业务、全时空的公共法律服务网络。加强苏木乡镇司法所建设,全面提升司法所专业化、规范化、法治化、信息化水平,2019年底前一级司法所达到75%。发挥人民法庭在乡村治理中的积极作用,推广车载法庭等巡回审判方式。开展送法进农村牧区”“农牧民法律服务绿色通道”“蒙汉双语公益服务”等专项活动,加快公共法律服务微信塔群建设,为每个嘎查村、每个家庭、每个村民提供普惠优质高效的公共法律服务。加大涉农涉牧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力度,扩大受援对象和受案范围,实现民事、行政法律援助对困难群众应援尽援。(自治区司法厅牵头,政法委、高级法院、检察院、公安厅、民政厅、财政厅、农牧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支持多方主体参与乡村治理。加大农村牧区社会工作服务力度,大力培养农村牧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广泛动员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各类社会组织和人民群众参加农村牧区志愿服务,搭建志愿者、服务对象和服务项目对接平台,提高对老年人、残疾人、青少年、特殊困难群体等重点对象的服务能力。探索以政府购买服务、公益创投等形式,支持农村牧区社会工作和志愿服务发展,引导农村牧区致富能手、外出务工经商人员、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等在乡村治理中发挥积极作用。(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农牧厅、民政厅牵头,司法厅、财政厅、生态环境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化和旅游厅、团委、妇联、残联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九)提升乡镇服务能力。积极推进农村牧区社区建设试点,创新基层社会治理模式,提升农村牧区便民服务水平。组织开展全区无障碍环境乡村创建,整合利用嘎查村活动场所、文化室、卫生室、体育健身工程等现有场地、设施和资源,推进基层综合性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积极推动“放管服”改革和“最多跑一次”改革向乡村延伸,推动苏木乡镇和嘎查村便民服务中心和站点全覆盖,为农牧民提供“一门式办理”“一站式服务”。积极探索以信息平台为核心的基层智慧治理模式,将服务民生和社会治理领域中属于政府职责范围且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服务事项,纳入基层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自治区民政厅、农牧办、农牧厅、人社厅牵头,组织部、政法委、巡视办、编办、发改委、财政厅、市场监管局、卫健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责任落实。各级党委、政府要把乡村治理工作摆在重要位置,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及时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各盟市党委、政府每年向自治区党委、政府报告推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进展情况时,要将乡村治理工作情况作为重要内容。各旗县(市、区)、苏木乡镇党委承担乡村治理的主体责任。各级党委农村牧区工作部门要充分发挥牵头抓总作用,做好统筹协调、宏观指导和督促落实,组织、宣传、政法、民政、司法行政、公安等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构建部门协同、齐抓共管、合力推进的工作格局。(自治区党委农牧办牵头,组织部、宣传部、政法委、民政厅、司法厅、公安厅、农牧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强化督导考核。各地要将乡村治理工作纳入乡村振兴考核指标,将党组织领导的乡村治理工作作为每年党委书记抓基层党建述职评议考核的重要内容。各地要加大督促检查和考核力度,通过集中督导、调研指导、观摩交流、抽查暗访等方式,及时发现制约乡村治理的突出问题,督促抓好问题整改。对因落实责任不力、长期打不开局面,导致乡村治理工作滞后的地方,依规依纪严肃追责问责。(自治区党委农牧办、组织部牵头,各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强化要素保障。各地要加强乡村治理人才队伍建设,充实基层治理力量,指导驻村第一书记、驻村干部等围绕乡村治理主要任务开展工作。完善嘎查村“两委”成员集中轮训、农村牧区党员农闲培训制度,有计划、分层次开展嘎查村干部培训,提升嘎查村党员干部实施乡村治理的能力。建立以财政投入为主、稳步增长的嘎查村组织运转经费保障制度,健全与绩效考核相挂钩的村干部报酬兑现机制。坚决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进一步激励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鼓励各地创新乡村治理机制。(自治区党委农牧办、组织部、财政厅、人社厅牵头

(四)强化分类指导。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围绕加强和改进乡村治理的主要任务,因地制宜、分类推进。对需要普遍执行和贯彻落实的政策措施,要明确时间表、路线图、责任分工和奖惩机制,确保取得实效。对需要继续探索的事项,要组织开展改革试点,勇于探索创新,及时总结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加快在面上推广。对鼓励提倡的做法,要有针对性地借鉴吸收,形成适合本地的乡村治理机制。(自治区党委农牧办牵头,各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强化宣传引导。各地要依托各类媒体,广泛开展宣传报道,营造良好氛围。要组织开展试点示范旗县和示范村镇创建活动,探索形成多种模式的典型经验,发挥好示范引导作用,带动乡村治理能力全面提升。(自治区党委宣传部牵头,农牧办、组织部、民政厅、司法厅、农牧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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